瓦爾多蘭帝國政府
瓦爾多蘭帝國施行三權分立制,是採行議會民主制的聯邦二元君主立憲國,其政治體制始於2023年的《瓦爾多蘭憲法》架構下運行。憲法的核心原則包括人性尊嚴、權力分立、聯邦組織架構及依循法治。共同皇帝為國家元首,首席理政大臣為最高行政首長,統領聯合內閣,並對皇室負責,並由憲政院掌管最高司法權。
![]() 帝國政府識別徽章 | |
政體 | 聯邦制二元君主立憲國 |
憲法 | 大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帝國聯合憲法 |
組成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國家元首 | |
皇帝 | |
現任 | 克莉絲汀三世 |
任命 | 最高統治大會 |
立法機關 | |
帝國國會 | |
類型 | 兩院制 |
議事場所 | 各聯邦主體議事堂 |
上議院 | |
上議院名 | 各聯邦主體下議院 |
下議院 | |
下議院名 | 各聯邦主體上議院 |
行政機關 | |
政府首腦 | |
職銜 | 首席理政大臣 |
現任 | 陳佩如 大將 |
任命 | 共同皇帝 |
內閣 | |
聯合部長理事會 | |
首長 | 首席理政大臣 |
任命 | 皇帝(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 |
總部 | 總理辦公廳 |
架構
瓦爾多蘭帝國政府有多種不同的政府:各組成國政府、聯合政府以及在皇帝與諸侯會議之下的朝廷政府等。各個組成國擁有各自獨立運作的議會、自己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聯合政府負責帝國共同的外交、內政、國防和文化部門,而皇帝之下的朝廷政府則為司法最後保障及軍隊管理。在這種架構下,皇帝權力理論上是無限大,但實際效益是非常有限,主要是瓦爾多蘭皇帝的選任並不是像傳統君主國家所採用的世襲制度,而是採用選舉君主制,皇權的使用必須經過最高統治機構「諸侯統治委員會」的全數同意下才可進行操作。帝國第二大組成部分的布里尼亞邦聯享有完全自治的地位,它們則擁有自己的特殊政府形式。
行政部門
瓦爾多蘭帝國政府主要負責日常行政工作的單位是聯合部長理事會,又稱聯合內閣政府,在民間通常稱呼為「共同政府」或「帝國政府」,它是大瓦爾多蘭與布里尼亞帝國中央執行機關,擁有立法及行政兩權。由首席理政大臣及各內閣部長、皇室高級專員、國策顧問委員團和各組成國政府首腦所組成。
理事會由首席理政大臣所領導,規模較小的執行機構「大臣會議」是瓦爾多蘭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憲法第67條,只有首席理
立法部門
主要的立法機構「帝國國會」已經在瓦爾多蘭帝國不復存在,但在《帝國190號釋憲案》發佈後,立法權就完全下放至地方議會行使,而剩餘的權限僅存在於現行政府行政機關之中。聯合部長會議僅負責行政法案以及確保執行情形下不被干擾,地方議會則有更大的自主權左右帝國發展,兩者互補之下形成一種新的政治系統,更有學者將其稱之為「神奇的制度」
司法部門
瓦爾多蘭司法部門的獨立,比瓦爾多蘭民主的歷史還要久遠。傳統上,法院組織十分強勢,幾乎所有組成國的行為都需經過司法審查。除了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分為四層的普通司法部門外,針對行政及社會安全各有不同的司法部門及階層系統。除了各司法部門的最高法院是最高層級,其餘皆是組成國層級,維持了司法權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另外,瓦爾多蘭有十分權威的憲法法院。憲法法院獨特的地方在於,《帝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在基本權(特別是人權)如果被政府侵犯,或是已經在正常法院系統中上訴到最高層級,無法繼續上訴時,可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憲法法院也處理其他程序,像是國家機關間對於憲法權力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