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由里格利亞帝國皇帝芭絲特一世大赫卡忒帝國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2024年6月30日新北市三峽區之萊爾富三峽尊龍店簽訂。該條約為《隆恩埔條約》的修訂版本,7月13日於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請審案後,於7月17日公布後生效,現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法律地位最高者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狀態 施行中
簽署日 2024年6月30日
簽署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萊爾富三峽尊龍店
生效日 2024年7月17日
簽署者 里格利亞帝國 女皇 芭絲特一世
赫卡忒帝國 皇帝 伊澤斯.康斯坦丁
締約方  里格利亞帝國
 大赫卡忒帝國

因大赫卡忒前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7月1日發布退位詔,由伊拉絲忒利亞絲一世繼位大赫卡忒皇帝,本條約被視為伊澤斯.康斯坦丁作為大赫卡忒皇帝時所簽之最後一份條約。反之,該條約則是里格利亞女皇芭絲特一世即位後所簽的首份紙本條約

緣起

2024年6月15日,第六屆帝國議會召開第一次常會時,由社會民主與工黨黨籍議員李哲惟所提案之《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修正案》中第九條修正「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各組成國元首輪替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變更為「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里格利亞之君主作為各組成國元首代表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與《隆恩埔條約》之第七條「里格利亞帝國方同意,由赫卡忒帝國皇帝擔任第一任聯合皇帝後依照帝國聯合憲法進行輪替。」有所衝突。最後因同意票未達修憲門檻,該案不通過。

簽訂過程

條約內容

第一條

本約基於《隆恩埔條約》第十條所簽訂,為《隆恩埔條約》之修訂版本,以本條約作為里格利亞帝國及大赫卡忒帝國組成聯合帝國之基礎。

第二條

聯合帝國應設立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以維持國家穩定。

第三條

聯合帝國,於本約中系指由里格利亞帝國與大赫卡忒帝國所組成之聯邦制國家,其國名另定之,但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為之。

第四條

隆恩埔條約失效。

第五條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第六條

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第七條

聯合帝國應設立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本條約之地位高於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得由里格利亞帝國立法機構,大赫卡忒帝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修正,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修正。

第九條

對於他國欲加入聯合帝國,應依第八條所列之修訂條約方式行之。

第十條

本約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

後續

本條約簽訂後,7月13日,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九、十、十三條修正案,第九案內容修訂與上次常會相同,第十條、第十三條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