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舒爾王國
阿舒爾王國
阿舒爾王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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𒆳𒀭𒊹 | |
格言:「阿舒爾,文主地的心臟。」 | |
首都 | 阿舒爾 |
官方語言 | 漢語(實際上)、阿卡德語 |
政府 | 立憲君主制 |
• 全土之王 | 王永慶 |
成立 | 2025年3月18日 |
• 憲法啟用 | 2025年3月20日 |
• 第一次公民大會 | 2025年3月22日 |
人口 | |
• 估計 | 8 |
是成立於2025年3月18日的微國。建國者為全土之王王永慶。
政府組織
薩瑪什宮
職稱 | 首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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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土之王 | 王永慶 | |
大國相 | 王永慶 | |
戎監 | 比利 | |
杖監 | 喬治•史都華 | |
外務官 | (空缺) | |
治律官 | (空缺) | |
神廟御史 | 陳公羅馬 |
公民大會
職稱 | 首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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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大會主席 | 陳公羅馬 | 2025/3/22當選 |
公理宮
職稱 | 首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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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空缺) |
正義宮
職稱 | 首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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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臣 | (空缺) |
外交
國旗 | 國名 | 建交時間 | 外交代表 | 備註 | 兩國建交之聯合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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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瓦雷克斯帝國 | 2025/3/31下午11點35分 | 全土之王王永慶 | 為開國以來首個邦交國 |
法律
阿舒爾王國《憲法》
序言:
「蒙薩瑪什與伊什塔爾恩典,受公正、公平、正義神庇護者,張開雙腳越兩海的邊緣,展開雙臂懷千里之山巔;
阿舒爾,文主地的心臟,蒙神佑者曾持杖立足於此;於是荒蕪之丘成花草肥美之地,枯水之原成熙來攘往之城;然心有歹念者數不勝數,作惡多端者不計其數,因而聖神薩瑪什降世,告牧者而言之:『若不立律而護公理,建司而執公義,神恩也會遠離阿舒爾城。』因受聖神之告,當於此立法建司,護公正、正義,而應具有此憲法。」
第一章 公民
第一條 凡國之公民者,不因種族、信仰、性別、地域、階級而有別。
第二條 凡國之公民者,皆有言論、思想、結社、集會及信仰自由。
第三條 凡國之公民者,皆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四條 凡國之公民者,皆有考試服公職權。
第五條 凡國之公民者,當有納稅、服兵役之義務。
第六條 凡國之公民者,在不違背律法之情況下,國家將庇護以上憲法所規定之權利。
第二章 公民大會
第七條 公民大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第八條 公民大會由國內各公民自願參與並組成之。
第九條 參與者於大會中之言論,至議會外不得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薩瑪什宮與公民大會三分之一名以上參與者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得開議。
第十一條 公民大會之公民大會主席,由參與者自行推選之。
第十二條 條約案、法律案、戒嚴案、預算案等,由公民大會決議之。
第十三條 公民大會永不得解散。
第三章 薩瑪什宮
第十四條 薩瑪什宮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薩瑪什宮行使行政權,對公民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薩瑪什宮最高行政首長為大國相,指導政府工作。
第十七條 大國相由公民大會之參與者提名之並選舉之,此議案高於其他議案。
第十八條 大國相任免以下內閣人員,需國家元首同意之;
(1)戎監:
(2)杖監:
(3)外務官:
(4)治律官:
(5)神廟御史:
第十九條 公民大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時,大國相需於三日內請辭,並解散內閣,而後呈請並報告國家元首。
第二十條 大國相請辭後,由公民大會重新提名並選舉之。
第二十一條 大國相因特殊原因缺位時,由公民大會召開臨時動議,重新選舉之。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第二十、二十一條之情況,薩瑪什宮當繼續運作之。
第二十三條 大國相當代表薩瑪什宮,向公民大會發表議案、報告政府工作情況及備詢。
第二十四條 薩瑪什宮執行以下事務:
(1)執行法律
(2)管理外交關係
(3)締結條約,但須公民大會追認同意
(4)編列並向公民大會提出預算
(5)制定法令
(6)決定大赦、特赦及減刑
第四章 國家元首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元首為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元首之全稱為:「啟什城之主-全文主地與大地四角之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元首經公民大會提名,任命大國相。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元首得進行以下政務:
(1)確認大赦、特赦及減刑
(2)授予爵位、勳章及稱謂
(3)公布憲法修正案
(4)任命法官
(5)任命察臣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元首因特殊情況無法擔任時,得任命攝政代為執行之。
第五章 公理宮
第三十條 公理宮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理宮解釋憲法、法律及政令。
第三十二條 公理宮法官不得且不應隸屬於任何黨派,而獨立於行政、立法權之。
第三十三條 公理宮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行彈劾及罷免。
第六章 正義宮
第三十四條 正義宮為國家最高監察機構。
第三十五條 正義宮監察薩瑪什宮施政與公職人員之事務。
第三十六條 正義宮認為薩瑪什宮施政及公職人員失職時,得提出彈劾。
第三十七條 正義宮察臣由公民大會提名,由國家元首確認任命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憲法修改需公民大會三分之二參與者出席並同意。
第三十九條 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時,由公理宮解釋之。
第四十三條 本憲法經公民大會批准及國家元首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