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務總理及內閣之不信任動議是蒙萊納瓦聯邦憲政體制中之制度,是促使蒙萊納瓦聯邦國務總理、其內閣全體或特定官員下台之憲政措施,由國民議會議員發起,經三分之二國民議會議員同意後成立。
《蒙萊納瓦聯邦憲法》第96條規定:
國民議會對國務總理提出不信任案。 若不信任案獲三分之二以上列席議員同意者,國務總理應辭職並解散內閣,唯其可留任至新任國務總理產生。 國務總理允許在解散內閣後,提請總統評議會決議是否解散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對國務總理提出不信任案。
若不信任案獲三分之二以上列席議員同意者,國務總理應辭職並解散內閣,唯其可留任至新任國務總理產生。
國務總理允許在解散內閣後,提請總統評議會決議是否解散國民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