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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克托獨立事件」:修訂間差異
→叛國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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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行: | 第58行: | ||
''聯邦法院判詞'' | ''聯邦法院判詞'' | ||
本庭以華夏眾聯國信立世皇陛下之名,審理被告原翁屬維克托總統張宇良(下稱被告)一案。歷經三堂,由三位法官投票多數表決,今宣布判決如下: | 本庭以華夏眾聯國信立世皇陛下之名,審理被告原翁屬維克托總統張宇良(下稱被告)一案。歷經三堂,由三位法官投票多數表決,今宣布判決如下: | ||
分裂國家罪 | 分裂國家罪 | ||
自本年七月三十以來,被告單方面向眾聯國聯邦政府(下稱聯邦政府)提出獨立,其旨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另外,證據顯示出,被告亦曾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華國主權領土完整的行為。 | 自本年七月三十以來,被告單方面向眾聯國聯邦政府(下稱聯邦政府)提出獨立,其旨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另外,證據顯示出,被告亦曾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華國主權領土完整的行為。 | ||
</br> 辯方代表水城泉於第一堂辯護時以聯邦政府並沒有將原政府人員全部加入新政府為由指控聯邦政府違反契約第四條,然該條原文為「維克托民主共和國繼續保留政府內部決策權、共治外交權及監察權,其餘權力則轉讓至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代行。」,事實上被告在得知聯邦政府保留其總統的身份以行使上述權限之後,亦已經指出是自己「誤會了」。 | |||
</br> 另外辯方代表亦聲稱,被告單方面毁約,是因為認為「『被告方』只要(聯邦政府)死咬認為翁屬維克托未達目標,就能永久執行第七條之契約」。然而一則契約中第一條已列明期限為一年零六個月,二來事前被告亦從無向聯邦政府提出過檢視發展目標是否已經符合標準,便私下向外國尋求獨立後的支持。再加上第八條為白紙黑字言明的項目,如被告認為不妥大可拒絕簽署。辯方代表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根本不成立,所謂的「做兩手準備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是強詞奪理,更加是漠視了契約精神。 | |||
</br> 被告之行為無疑是有意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為之,故此本席等一致同意被告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 |||
叛國罪 | 叛國罪 | ||
又於被告提出獨立以後,其剔除了包含沙靈親皇殿下及翁屬維克托總督朱孝文爵士在內等聯邦政府人員的臉書專頁管理權,而另設一維克托共和國之專頁,更於G11會談群組中逐出多位聯邦政府人員及外交代表,屬於叛國罪中第三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履行職能」;及第四條「攻擊、破壞華夏眾聯國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又於被告提出獨立以後,其剔除了包含沙靈親皇殿下及翁屬維克托總督朱孝文爵士在內等聯邦政府人員的臉書專頁管理權,而另設一維克托共和國之專頁,更於G11會談群組中逐出多位聯邦政府人員及外交代表,屬於叛國罪中第三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履行職能」;及第四條「攻擊、破壞華夏眾聯國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
</br> 而在庭審第二堂中,另一位辯方代表白夢蘭對此僅稱「驅逐所有代表跟針對眾聯國的叛國行為是兩回事對吧」意圖為被告的行為作開脱,但這亦明顯顯示出辯方代表根本不清楚叛國罪的條文。 | |||
</br> 鑑於被告確有非法逐出多位聯邦政府人員及外交代表之行為,致使聯邦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故本席等通過被告叛國罪罪名成立。 | |||
間諜罪 | 間諜罪 | ||
就控方對於被告間諜罪之控訴,稱其於七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對外透露屬地政府機密。然經本席仔細審視證人之證詞及證物,除證明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自己的外交權限外,並無泄露出足以被視為機物情報之內容。由於控方對此項控訴證據不足,因此被告間諜罪罪名不成立。 | 就控方對於被告間諜罪之控訴,稱其於七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對外透露屬地政府機密。然經本席仔細審視證人之證詞及證物,除證明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自己的外交權限外,並無泄露出足以被視為機物情報之內容。由於控方對此項控訴證據不足,因此被告間諜罪罪名不成立。 | ||
藐視法庭罪 | 藐視法庭罪 | ||
</br> 最後,由本案開審以來,被告也未有積極出席庭審,多番遲到缺席,亦曾於早已定明庭審日期後的開審當日才告知因故未能出席。縱然本席等已對其一再警告提醒,被告仍於明知後果而為之的情況下未克於庭上現身。一而再再而三,顯然為不尊重法庭場合之舉動,故此在本席等商討後額外判決一項藐視法庭罪,望其反自思量。 | |||
</br> 以上為華夏眾聯國聯邦法院審理張宇良案之判決書,將押後至日內宣布判刑。 | |||
</br>*「」內為引述原文 | |||
</br>主審法官:林昀庭閣下 | |||
</br>臨時法官:雷利親皇殿下、陳廷宇閣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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