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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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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 代理形式 ===
=== 代理形式 ===
{{Main|蒙萊納瓦總統委員會}}<!--
{{Main|督政}}
== 職權 ==
== 聯邦總統==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作為紐新聯邦之國家元首,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擁有左列職及履行左列職務:
聯邦總統欲否決評議會議之決議,應諮詢國務總理以書面提出反對理由若未完成規定程序則否決效。
{{columns-list|30em|
}}
# 於國際場合上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 任命駐外使節及接受外國駐我大使之國書;
# 向他國宣戰或媾和;
# 依議會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理;
# 召集聯邦主權會臨時會議
# 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案;
# 公布由聯邦主權議會通過法律;
# 依照總理之提議解散聯邦主權議會;
# 否聯邦主權會所通過之法律案<ref>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後,總統得否決聯邦主權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然若聯邦主權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案者,法案不須總統簽署公布則即刻生</ref>;
# 依法宣布戒嚴及進入緊急狀態;
# 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 授予榮典、嘉獎公民及其他榮譽禮儀性事務;
# 作為聯邦安全衛隊之最高統帥;及
# 其他聯邦法律所授予其之職權。


}}-->
== 歷任總統  ==
== 歷任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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