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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修訂間差異

增加 78 位元組 、​ 2024年6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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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註:航空器之適航證明需向申請並由頒發
註:航空器之適航證明需向[[模擬國際民航組織(SICAO)]]申請並由[[模擬國際民航組織(SICAO)]]頒發


==== 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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