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碉堡軍事協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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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約內容 === | === 協約內容 ===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兩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共榮公約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FUMO憲章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武力之威脅或使用武力。 |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兩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共榮公約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FUMO憲章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武力之威脅或使用武力。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顛覆活動。 |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顛覆活動。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
締約國承允加強其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 | 締約國承允加強其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
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條約之實施隨時會商。 | 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條約之實施隨時會商。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每一締約國承認針對私人國家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 每一締約國承認針對私人國家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
前第二條、第五條所述之領土,包含締約國之主權海內外領土及網路轄域。 | 前第二條、第五條所述之領土,包含締約國之主權海內外領土及網路轄域。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
本條約並不影響雙方主權之正常運作。 | 本條約並不影響雙方主權之正常運作。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
本條約應由與各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在中華民國高雄市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 本條約應由與各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在中華民國高雄市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 ||
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 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