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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微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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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共有23個會員國、9個觀察員國,共32個成員國,成員國泛指會員國與觀察員國,包括除聖馬格諾利亞王國(郲夏南境)、中華民國(郲夏王畿)與廢梗民國(比利自治區)之外所有未受爭議的主權獨立國家。 共同體憲章中對成員國做出了規定:<blockquote>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共同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 目前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共有23個會員國、9個觀察員國,共32個成員國,成員國泛指會員國與觀察員國,包括除聖馬格諾利亞王國(郲夏南境)、中華民國(郲夏王畿)與廢梗民國(比利自治區)之外所有未受爭議的主權獨立國家。 共同體憲章中對成員國做出了規定:<blockquote>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共同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 ||
二、凡國家滿30人以上,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 二、凡國家滿30人以上,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 ||
第276行: | 第276行: | ||
九、觀察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協辦處。 | 九、觀察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協辦處。 | ||
———憲章第二章第四條</blockquote> | ———憲章第二章第四條</blockquote> | ||
[[分類:國際組織]] | [[分類:國際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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