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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體系 = | = 機構體系 = | ||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系統建立於五大機構之上——大會、安全理事會、秘書處以及國際法院、託管理事會。 | |||
五大機構中的五個都將總部設於[[郲夏帝國]]南京市的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部。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文件的兩大語文分別為中文、英文。 | |||
===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主要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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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成員國的[[合議性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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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处|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的行政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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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國際法院]]'''- [[国际法|國際法]]的[[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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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向成員國決議非強制性建議,或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聯合國安理會]]提建議 | |||
* 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提議吸收新成員 | |||
* 審查預算 | |||
* 選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員、根據安理會提議選舉[[联合国秘书长|聯合國秘書長]]、[[国际法院|國際法院]]法官 | |||
* 一國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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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支持其他[[联合国系统|聯合國機關]],例如組織會議、撰寫報告與研究以及準備預算案 | |||
* 行政首長為[[联合国秘书长|聯合國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是聯合國實際上的領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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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國與國之間爭端,做出裁決及提供司法建議 | |||
* 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九年。以相對多數為原則進行裁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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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國際安全問題 - | |||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 - |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管理託管地(暫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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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世界和平]]與安全 | |||
* 發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強制性決議]] | |||
* 決定[[維持和平|維和]]、[[禁運]]等 | |||
* 15個成員:5個具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否決權]]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永久成員]]及10個[[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列表|選舉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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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國與國之間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合作 | |||
* 協調聯合國專門機構之間的合作 | |||
* 54個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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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先負責管理前[[國際聯盟託管地]] | |||
* 在其最後一個託管地([[帕劳|帛琉]])於1994年獲得獨立之後停止運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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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會 === | === 大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