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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微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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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共有23個會員國、9個觀察員國,共32個成員國,成員國泛指會員國與觀察員國,包括除聖馬格諾利亞王國(郲夏南境)、中華民國(郲夏王畿)與廢梗民國(比利自治區)之外所有未受爭議的主權獨立國家。 共同體憲章中對成員國做出了規定:<blockquote>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共同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二、凡國家滿30人以上,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三、准許上述國家可申請為共同體觀察國,會先將申請書交給安理會審理討論,安理會通過後,再轉交給會員國進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需同意票大於不同意才可成為觀察國。
      四、觀察國經過一個月觀察期後,需經會員國提名並經安理會同意後,再轉交由大會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需超過2/3的同意票,得成為共同體之會員國。
      五、若發生國家名稱相同之問題,依加入順序把代表團更名成某某國I、某某國II。
      六、一個國家一個月內只能申請一次入聯。
      七、違反Discord社群規定之國家,不得申請入聯。
      八、會員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辦事處。
      九、觀察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協辦處。
———憲章第二章第四條</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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