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反霸權主義國家集團和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公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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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籤字國可以在加入本公約前對本公約部分內容聲明保留,但其聲明保留的部分不得包括本公約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條款。 | 第四條 籤字國可以在加入本公約前對本公約部分內容聲明保留,但其聲明保留的部分不得包括本公約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條款。 | ||
第五條 [[中華虛擬國和微國 | 第五條 [[中華虛擬國和微國家聯盟]](「聯盟」)成立後加入的國傢,不論是否爲聯盟成員國,均應該曏聯盟秘書長遞交加入聲明。 | ||
第六條 霸權主義國 | 第六條 霸權主義國宗集團的成員國傢或正在參與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的國傢不得加入本公約。 | ||
===第三章 規製=== | ===第三章 規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