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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Infobox treaty | name = 大右昌條約 | image = 大右昌條約重製電子檔.png | image_width = | caption = 大右昌條約重製電子檔 | type = 國家合併條約 | condition = 已失效 | date_drafted = 2017年4月9日 | date_signed = 2017年4月12日 | location_signed = 高雄市 | date_sealed = | date_effective = 2017年4月12日 | date_expiration = 2017年9月14日 | signatories = 20px李豪<br>File:大右昌.png|2…」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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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右昌條約'''是[[莒光第五聯合帝國]]與[[大右昌帝國]]於2017年4月12日簽訂的條約。 | |||
'''大右昌 | |||
==歷史背景== | ==歷史背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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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前言''' | ||
鑑於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基於促進和平、繁榮與共同發展的目標,雙方同意簽署本條約,以確立大右昌帝國成為聯合帝國的正式成員國。 | 鑑於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基於促進和平、繁榮與共同發展的目標,雙方同意簽署本條約,以確立大右昌帝國成為聯合帝國的正式成員國。 | ||
'''第一條 加盟''' | '''第一條 加盟''' | ||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大右昌帝國正式成為聯合帝國的第三個成員國,享有與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大右昌帝國正式成為聯合帝國的第三個成員國,享有與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 ||
大右昌帝國的領土、主權及政府架構將保持不變,但需遵守聯合帝國的憲法與基本法規。 | 大右昌帝國的領土、主權及政府架構將保持不變,但需遵守聯合帝國的憲法與基本法規。 | ||
'''第二條 政治與外交''' | '''第二條 政治與外交''' | ||
大右昌帝國將獲得聯合帝國最高決策機構的正式席位,參與聯邦層級的決策。 | 大右昌帝國將獲得聯合帝國最高決策機構的正式席位,參與聯邦層級的決策。 | ||
大右昌帝國可保留一定程度的外交自主權,但重大外交決策須與聯合帝國協調一致。 | 大右昌帝國可保留一定程度的外交自主權,但重大外交決策須與聯合帝國協調一致。 | ||
大右昌帝國的國家元首將自動成為聯合帝國的聯邦委員會成員。 | 大右昌帝國的國家元首將自動成為聯合帝國的聯邦委員會成員。 | ||
'''第三條 軍事與防務''' | '''第三條 軍事與防務''' | ||
大右昌帝國將與聯合帝國的軍事系統整合,共享防務資源,並接受聯合帝國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 | 大右昌帝國將與聯合帝國的軍事系統整合,共享防務資源,並接受聯合帝國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 | ||
大右昌帝國需維持一定規模的軍隊,以協助聯合帝國進行防衛與維和行動。 | 大右昌帝國需維持一定規模的軍隊,以協助聯合帝國進行防衛與維和行動。 | ||
聯合帝國承諾保護大右昌帝國免受外部威脅。 | 聯合帝國承諾保護大右昌帝國免受外部威脅。 | ||
'''第四條 經濟與貿易''' | '''第四條 經濟與貿易''' | ||
大右昌帝國將加入聯合帝國的統一經濟區,享受自由貿易與資源共享的權利。 | 大右昌帝國將加入聯合帝國的統一經濟區,享受自由貿易與資源共享的權利。 | ||
聯合帝國將提供經濟援助與發展基金,以促進大右昌帝國的經濟發展。 | 聯合帝國將提供經濟援助與發展基金,以促進大右昌帝國的經濟發展。 | ||
雙方承諾減少關稅與貿易壁壘,促進經濟繁榮。 | 雙方承諾減少關稅與貿易壁壘,促進經濟繁榮。 | ||
'''第五條 文化與教育''' | '''第五條 文化與教育''' | ||
大右昌帝國的文化、語言與傳統將受到尊重與保護。 | 大右昌帝國的文化、語言與傳統將受到尊重與保護。 | ||
雙方將加強教育合作,促進學術交流與人才流動。 | 雙方將加強教育合作,促進學術交流與人才流動。 | ||
聯合帝國將推動文化融合計畫,促使各成員國人民加深彼此了解。 | 聯合帝國將推動文化融合計畫,促使各成員國人民加深彼此了解。 | ||
'''第六條 司法與法律''' | '''第六條 司法與法律''' | ||
大右昌帝國需接受聯合帝國的憲法框架,但可保留內部法律體系,前提是不得違反聯合帝國的基本原則。 | 大右昌帝國需接受聯合帝國的憲法框架,但可保留內部法律體系,前提是不得違反聯合帝國的基本原則。 | ||
成員國之間的法律爭端將由聯合帝國最高法院裁決。 | 成員國之間的法律爭端將由聯合帝國最高法院裁決。 | ||
大右昌帝國需調整部分法律,以符合聯合帝國的人權與公民權標準。 | 大右昌帝國需調整部分法律,以符合聯合帝國的人權與公民權標準。 | ||
'''第七條 條約生效與修訂''' | '''第七條 條約生效與修訂''' | ||
本條約需經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各自的立法機構批准後正式生效。 | 本條約需經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各自的立法機構批准後正式生效。 | ||
若有必要,雙方可共同修訂本條約,並需經所有成員國一致通過。 | 若有必要,雙方可共同修訂本條約,並需經所有成員國一致通過。 | ||
本條約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 | 本條約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 | ||
'''第八條 退出機制''' | '''第八條 退出機制''' | ||
若大右昌帝國希望退出聯合帝國,需提前五天正式通報,並與聯合帝國協商退出條件。 | 若大右昌帝國希望退出聯合帝國,需提前五天正式通報,並與聯合帝國協商退出條件。 | ||
退出程序應確保和平、公正,並確保雙方利益不受嚴重損害。 | 退出程序應確保和平、公正,並確保雙方利益不受嚴重損害。 | ||
'''結語''' | '''結語''' | ||
本條約象徵著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的深厚友誼與合作,雙方將攜手共進,共創繁榮與和平的未來。 | 本條約象徵著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的深厚友誼與合作,雙方將攜手共進,共創繁榮與和平的未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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