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洛共和国」:修訂間差異
→修憲後(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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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洛共和國實行多黨制的政治體制。 | 大洛共和國實行多黨制的政治體制。 | ||
=== | === '''政治黨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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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區劃(二〇二 | === '''行政區劃(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 | ||
大洛共和國城市互不連接,分散在華東各處。境內有一個直轄市(英州市)、兩省(江化省及江旗省,已於二〇二五年撤銷)、六市(綏派市、洛陽市、護城市、舞海市、唯陽市)、海外領土兩市(玉京市、憲馬市)和一個保護領土(洛屬集慶)。君主立憲制時期曾替代所有的“市”為“府。”二〇二四年九月,大洛共和國政府決議根據佔地面積、經濟發展方向等要素將不同的鎮保留或升格為縣及縣級市。 | 大洛共和國城市互不連接,分散在華東各處。境內有一個直轄市(英州市)、兩省(江化省及江旗省,已於二〇二五年撤銷)、六市(綏派市、洛陽市、護城市、舞海市、唯陽市)、海外領土兩市(玉京市、憲馬市)和一個保護領土(洛屬集慶)。君主立憲制時期曾替代所有的“市”為“府。”二〇二四年九月,大洛共和國政府決議根據佔地面積、經濟發展方向等要素將不同的鎮保留或升格為縣及縣級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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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修憲後(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 )''' === | ||
在第二版憲法頒布後,絕大多數大洛共和國(除海外領土)實際上不擁有主權的城市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普通市下級行政單位規劃有巨幅變動。 | 在第二版憲法頒布後,絕大多數大洛共和國(除海外領土)實際上不擁有主權的城市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普通市下級行政單位規劃有巨幅變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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