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蘭登堡帝國邦聯」: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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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也期待與貴國有良好的互動'''</blockquote>(待補) | '''我國也期待與貴國有良好的互動'''</blockquote>(待補) | ||
== 法律 == | |||
'''<big>勃蘭登堡帝國邦聯最高行政法條</big>''' | |||
'''第一條最高行政權''':國家的代表與最高元首為國王,國王有最高行政權。 | |||
'''第二條國家事務投票討論''':國家事務投票討論相關流程為先經過人民 會議在到國會最後上交給國王通過並發佈。 | |||
'''第三條開戰''':開戰為國王選擇是否開戰。 | |||
'''第四條判決''':國王與國家最高法庭擁有判決權。 | |||
'''第五條軍隊''':禁衛隊一共3萬8000人為國王主要保護軍隊,國家邦聯軍 為國家防衛與進攻軍隊。 | |||
'''第六條自治國權力''':主要國不會侵犯自治國原本的權利與權力,自治國 權力為外交自治與內政自治。 | |||
'''第七條叛國罪名''':如國民洩漏國家情報、煽動暴亂、通外敵、破壞國家 武器一律判為叛國罪。 | |||
'''第八條警察''':國家警察為國家警衛隊,傷害警察除是因警察叛亂或是黑 警一律重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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