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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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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媾和、宣戰、締結各種條約。 | | * 行媾和、宣戰、締結各種條約。 |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 任命或解職[[聯合帝國首相|政務院首相]]、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 | | * 任命或解職[[聯合帝國首相|政務院首相]]及副相、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 |
| * 在各帝國皇帝協商後,依法宣布戒嚴。 | | * 在各帝國皇帝協商後,依法宣布戒嚴。 |
| * 公布法律命令。 | | * 公布法律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