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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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與其內閣(英文:The Chief Regent in Cabinet)'''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英文:The House of Cabinet)、格蘭迪亞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簡稱'''內閣(英文:The Cabinet)''',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領導,並依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英文:The Chief Regent in Council)'''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英文:The House of Cabinet)、格蘭迪亞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簡稱'''內閣(英文:The Cabinet)''',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領導,並依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Infobox government agency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Infobox governm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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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與其內閣。'''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


== 內閣會議(院本部) ==
== 內閣會議(院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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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二級機關 ===
=== 中央二級機關 ===
中央二級機關,即所稱的「部會」(該詞為中華民國用語,實際上格蘭迪亞在第四共和後已無「會」的編制機關),為內閣直接下轄之機關,其層級高於三級機關,各二級機關的首長為總長(部)總監(司、局、院),得列席內閣會議。
中央二級機關,即所稱的「部會」(該詞為中華民國用語,實際上格蘭迪亞在第四共和後已無「會」的編制機關),為內閣直接下轄之機關,其層級高於三級機關,各二級機關的首長為總長(部)總監(司長官(總)和總裁(),得列席內閣會議。
 
現行的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有:


現行的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有:<blockquote>
==== 部 ====
==== 部 ====
外務部、總務部、防務部
外務部、總務部、文教部、防務部


==== 司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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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機關 ====
==== 獨立機關 ====
選務司郵政總局、格蘭迪亞銀行、格蘭迪亞國家博物院
選務司
 
==== '''附屬機構''' ====
郵政傳播總局、格蘭迪亞銀行、國家鐵道總局</blockquote>


=== 中央三級機關 ===
=== 中央三級機關 ===
多為政府各單位之附屬機關,或內閣直屬的附屬機構,其層級小於二級機關,首長不必列席內閣會議。
多為政府各單位之附屬機關,或內閣直屬的附屬機構,其層級小於二級機關,首長不必列席內閣會議。<blockquote>
 
==== 附屬機構 ====
==== 附屬機構 ====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 獨立機關 ====
==== 獨立機關 ====
檔案局
檔案局</blockquote>

於 2024年10月31日 (四) 11:25 的修訂

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英文:The Chief Regent in Council)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英文:The House of Cabinet)、格蘭迪亞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簡稱內閣(英文:The Cabinet),由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領導,並依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

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
(格蘭迪亞政府)

The Chief Regent In Council
The Cabinet of Grandia
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
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機構
基礎資訊
機關類型 最高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
授權法源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
《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
《共和三年執政官與其內閣組織條例》
主要官員
執政官 沈雲深
外務總長 沈雲深(執政官兼理)
總務總長 陳坤宜
防務總長 陳君祐
任命者 格蘭迪亞眾議院
任期 一年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內閣會議
附屬機關 3部,3司,2局,1行,1院,1社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2021年08月15日
前身機關 大大大共和國內閣院
執政委員會

沿革

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

內閣會議(院本部)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總監為其當然成員,國策資政雖在法律上為執政官府所轄,但因其有提出建言之職責,通常慣例上會由執政官邀請進入內閣會議參與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格蘭迪亞的內閣會議實際上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決議。

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5. 其他重要事項。

附屬機關

格蘭迪亞政府由各個附屬機關(構)所組成,這些分為中央二級及三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即所稱的「部會」(該詞為中華民國用語,實際上格蘭迪亞在第四共和後已無「會」的編制機關),為內閣直接下轄之機關,其層級高於三級機關,各二級機關的首長為總長(部)、總監(司)、長官(總局)和總裁(行),得列席內閣會議。

現行的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有:

外務部、總務部、文教部、防務部

律政司、保安司

獨立機關

選務司

附屬機構

郵政傳播總局、格蘭迪亞銀行、國家鐵道總局

中央三級機關

多為政府各單位之附屬機關,或內閣直屬的附屬機構,其層級小於二級機關,首長不必列席內閣會議。

附屬機構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獨立機關

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