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隆恩埔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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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約簽訂後,7月13日,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九、十、十三條修正案,第九案內容修訂與上次常會相同,第十條、第十三條則刪除。 | 本條約簽訂後,7月13日,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九、十、十三條修正案,第九案內容修訂與上次常會相同,第十條、第十三條則刪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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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29日 (一) 22:47 的最新修訂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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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施行中 |
簽署日 | 2024年6月30日 |
簽署地點 | 新北市三峽區萊爾富三峽尊龍店 |
生效日 | 2024年7月17日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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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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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由里格利亞帝國皇帝芭絲特一世與大赫卡忒帝國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2024年6月30日新北市三峽區之萊爾富三峽尊龍店簽訂。該條約為《隆恩埔條約》的修訂版本,7月13日於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請審案後,於7月17日公布後生效,現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法律地位最高者。
因大赫卡忒前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7月1日發布退位詔,由伊拉絲忒利亞絲一世繼位大赫卡忒皇帝,本條約被視為伊澤斯.康斯坦丁作為大赫卡忒皇帝時所簽之最後一份條約。反之,該條約則是里格利亞女皇芭絲特一世即位後所簽的首份紙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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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緣起
2024年6月15日,第六屆帝國議會召開第一次常會時,由社會民主與工黨黨籍議員李哲惟所提案之《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修正案》中第九條修正「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各組成國元首輪替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變更為「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里格利亞之君主作為各組成國元首代表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與《隆恩埔條約》之第七條「里格利亞帝國方同意,由赫卡忒帝國皇帝擔任第一任聯合皇帝,後依照帝國聯合憲法進行輪替。」有所衝突。最後因同意票未達修憲門檻,該案不通過。
簽訂過程
條約內容
第一條
本約基於《隆恩埔條約》第十條所簽訂,為《隆恩埔條約》之修訂版本,以本條約作為里格利亞帝國及大赫卡忒帝國組成聯合帝國之基礎。
第二條
聯合帝國應設立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以維持國家穩定。
第三條
聯合帝國,於本約中系指由里格利亞帝國與大赫卡忒帝國所組成之聯邦制國家,其國名另定之,但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為之。
第四條
原隆恩埔條約失效。
第五條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第六條
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第七條
聯合帝國應設立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本條約之地位高於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得由里格利亞帝國立法機構,大赫卡忒帝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修正,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修正。
第九條
對於他國欲加入聯合帝國,應依第八條所列之修訂條約方式行之。
第十條
本約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
後續
本條約簽訂後,7月13日,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九、十、十三條修正案,第九案內容修訂與上次常會相同,第十條、第十三條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