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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格蘭迪亞因目標不盡相同與[[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八國公約組織法案]]影響我國自主甚大,自動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同時廢除《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施行法》。 | 3月15日,格蘭迪亞因目標不盡相同與[[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八國公約組織法案]]影響我國自主甚大,自動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同時廢除《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施行法》。 | ||
2024年3月,格蘭迪亞通過 | 2024年3月,格蘭迪亞通過《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修正了許多問題,並更適合微國家生態,同時確立了以大陸與海洋混合法系為主的法律制度。 | ||
8月,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的第一次修正,同時通過《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等一系列法令,使格蘭迪亞的法治與政制基礎更加確立。 | |||
== 政治制度 == | == 政治制度 == | ||
依 | 依據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8月通過之《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為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唯一中央政府,為全國事務主管機構,負責全國事務,推行國家憲法和適用全國的法律、負責國防、外交以及代表格蘭迪亞和其他國家簽署條約等。 |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掌握行政權領導內閣,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理院掌理司法權及憲法解釋權。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掌握行政權領導內閣,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理院掌理司法權及憲法解釋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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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官 === | === 執政官 === |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國協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國協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 | ||
執政官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執政官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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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閣 === | === 內閣 === | ||
[[格蘭迪亞內閣]]由眾議院選出的執政官領導,其任命的內閣官員稱為政務官,內閣下設外務、總務、防務等部。 | [[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與其內閣]],又稱格蘭迪亞政府,由眾議院選出的執政官領導,其任命的內閣官員稱為政務官,內閣下設外務、總務、防務等部。 | ||
執政官得召開內閣會議,共同商議國家大事,執政官若不能履行其職責,內閣應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 | 執政官得召開內閣會議,共同商議國家大事,執政官若不能履行其職責,內閣應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 | ||
第235行: | 第237行: | ||
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之權。 | 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之權。 | ||
=== 大 | === 大法院 === | ||
格蘭迪亞之司法權 | 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行使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由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及法官所組成。 | ||
大 | 大法院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 外交 == | == 外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