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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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英語:'''The Deputy President of the Federation of Monreinava''')是[[蒙萊納瓦聯邦]][[總統評議會]]之成員,根據憲法規定,副總統應為兩名並經直接選舉產生,且副總統之任期為一年並得以連任。 | '''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英語:'''The Deputy President of the Federation of Monreinava''')是[[蒙萊納瓦聯邦]][[總統評議會]]之成員,根據憲法規定,副總統應為兩名並經直接選舉產生,且副總統之任期為一年並得以連任。 | ||
== 職位更迭 == | |||
=== 選舉 === | |||
{{quote|第四十三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以領先者當選制度選舉產生,各合格選舉人取有一票。<br>聯邦總統選舉由第一高票且得票率多於四成者當選。而若未有任一選舉人獲得四成或以上之得票率時,應辦理第二輪決選,並由第一及第二高票者參與。決選由第一高票者當選。}} | |||
{{quote|第四十四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一、入籍一年或以上之蒙萊納瓦聯邦公民;<br>二、並未於外國兼任任何職務;<br>三、通過消極審核且年滿十五歲;<br>四、選務委員會認為其為人誠實,且具有良好之操守及聲譽。}} | |||
=== 就職 === | |||
{{quote|第四十七條<br>經聯邦總統選舉產生之新任聯邦總統,應當於其前任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後之第二日,行使其作為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權力,並授予其以相應之義務。}} | |||
=== 彈劾 === | |||
{{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 |||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 ||
== 參見 == | == 參見 == |
於 2024年5月19日 (日) 09:14 的修訂
蒙萊納瓦副總統 Deputy President of the Federation of Monreina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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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聯邦副總統旗 | |
尊稱 |
先生/女士(非正式) 尊貴的(正式) 閣下(書信場合) |
所屬 |
國務最高議會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 國務院內閣會議 秘書與對外聯絡處 |
官邸 | 紐新聯邦總統官邸 |
任命者 | 公民直接選舉 |
任期 | 一年 |
設立法源 | 《憲政命令第三號》 |
首任 | 江誠佑及李齊洋 |
設立 | 2023年9月5日 |
薪資 | 無給薪(2018年起) |
網站 | 紐新聯邦總統府 |
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英語:The Deputy President of the Federation of Monreinava)是蒙萊納瓦聯邦總統評議會之成員,根據憲法規定,副總統應為兩名並經直接選舉產生,且副總統之任期為一年並得以連任。
職位更迭
選舉
第四十三條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以領先者當選制度選舉產生,各合格選舉人取有一票。
聯邦總統選舉由第一高票且得票率多於四成者當選。而若未有任一選舉人獲得四成或以上之得票率時,應辦理第二輪決選,並由第一及第二高票者參與。決選由第一高票者當選。
第四十四條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籍一年或以上之蒙萊納瓦聯邦公民;
二、並未於外國兼任任何職務;
三、通過消極審核且年滿十五歲;
四、選務委員會認為其為人誠實,且具有良好之操守及聲譽。
就職
第四十七條
經聯邦總統選舉產生之新任聯邦總統,應當於其前任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後之第二日,行使其作為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權力,並授予其以相應之義務。
彈劾
第四十六條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