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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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25日 (四) 11:21 的修訂
執政官與其內閣(英文: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 of Grandia)是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簡稱內閣,由執政官領導,並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
執政官與其內閣 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 of Grand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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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訊 | |
機關類型 | 最高行政機關 |
所屬部門 | 無 |
授權法源 |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內閣組織條例》 |
主要官員 | |
執政官 | 沈雲深 |
外務總長 | 沈雲深(執政官兼理) |
總務總長 | 陳坤宜 |
防務總長 | 陳君祐 |
任命者 | 格蘭迪亞眾議院 |
任期 | 一年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內閣會議 |
附屬機關 | 3部,3司,2局,1行,1院,1社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2021年08月15日 |
前身機關 | 大大大共和國內閣院 |
沿革
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與其內閣。
內閣會議(院本部)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國策資政(法律上為執政官府所轄)為其當然成員。
值得注意的是,內閣會議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內閣會議決議。
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附屬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部
外務部、總務部、防務部
司
律政司、保安司
獨立機關
選務司、郵政總局、格蘭迪亞銀行、格蘭迪亞國家博物院
中央三級機關
附屬機構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獨立機關
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