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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舒爾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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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行: 第117行:
第十五條 薩瑪什宮行使行政權,對公民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薩瑪什宮行使行政權,對公民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薩瑪什宮最高行政首長為行政官,指導政府工作。
第十六條 薩瑪什宮最高行政首長為大國相,指導政府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官由公民大會之參與者提名之並選舉之,此議案高於其他議案。
第十七條 大國相由公民大會之參與者提名之並選舉之,此議案高於其他議案。


第十八條 行政官任免以下內閣人員,需國家元首同意之;
第十八條 大國相任免以下內閣人員,需國家元首同意之;


(1)內務與發展官
(1)戎監:


(2)總軍務官
(2)杖監:


(3)外務官
(3)外務官


(4)薩瑪什宮近衛軍務
(4)治律


(5)治安與律令官
(5)神廟御史:


第十九條 公民大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時,行政官需於三日內請辭,並解散內閣,而後呈請並報告國家元首。
第十九條 公民大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時,大國相需於三日內請辭,並解散內閣,而後呈請並報告國家元首。


第二十條 行政官請辭後,由公民大會重新提名並選舉之。
第二十條 大國相請辭後,由公民大會重新提名並選舉之。


第二十一條 行政官因特殊原因缺位時,由公民大會召開臨時動議,重新選舉之。
第二十一條 大國相因特殊原因缺位時,由公民大會召開臨時動議,重新選舉之。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第二十、二十一條之情況,薩瑪什宮當繼續運作之。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第二十、二十一條之情況,薩瑪什宮當繼續運作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官當代表薩瑪什宮,向公民大會發表議案、報告政府工作情況及備詢。
第二十三條 大國相當代表薩瑪什宮,向公民大會發表議案、報告政府工作情況及備詢。


第二十四條 薩瑪什宮執行下事務:
第二十四條 薩瑪什宮執行下事務:


(1)執行法律
(1)執行法律
第172行: 第172行:
(3)公布憲法修正案
(3)公布憲法修正案


(4)任命公理宮法官
(4)任命法官


(5)任命正義宮監
(5)任命察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元首因特殊情況無法擔任時,得任命攝政代為執行之。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元首因特殊情況無法擔任時,得任命攝政代為執行之。
第194行: 第194行:
第三十六條 正義宮認為薩瑪什宮施政及公職人員失職時,得提出彈劾。
第三十六條 正義宮認為薩瑪什宮施政及公職人員失職時,得提出彈劾。


第三十七條 正義宮由公民大會提名,由國家元首確認任命之。
第三十七條 正義宮察由公民大會提名,由國家元首確認任命之。


=== '''第七章''' 附則 ===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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