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舒爾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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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行: | 第117行: | ||
第十五條 薩瑪什宮行使行政權,對公民大會負責。 | 第十五條 薩瑪什宮行使行政權,對公民大會負責。 | ||
第十六條 薩瑪什宮最高行政首長為 | 第十六條 薩瑪什宮最高行政首長為大國相,指導政府工作。 | ||
第十七條 | 第十七條 大國相由公民大會之參與者提名之並選舉之,此議案高於其他議案。 |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大國相任免以下內閣人員,需國家元首同意之; | ||
(1) | (1)戎監: | ||
(2) | (2)杖監: | ||
(3) | (3)外務官: | ||
(4) | (4)治律官: | ||
(5) | (5)神廟御史: | ||
第十九條 公民大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時, | 第十九條 公民大會通過政府不信任案時,大國相需於三日內請辭,並解散內閣,而後呈請並報告國家元首。 |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大國相請辭後,由公民大會重新提名並選舉之。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大國相因特殊原因缺位時,由公民大會召開臨時動議,重新選舉之。 | ||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第二十、二十一條之情況,薩瑪什宮當繼續運作之。 | 第二十二條 如發生第二十、二十一條之情況,薩瑪什宮當繼續運作之。 |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大國相當代表薩瑪什宮,向公民大會發表議案、報告政府工作情況及備詢。 | ||
第二十四條 薩瑪什宮執行 | 第二十四條 薩瑪什宮執行以下事務: | ||
(1)執行法律 | (1)執行法律 | ||
第172行: | 第172行: | ||
(3)公布憲法修正案 | (3)公布憲法修正案 | ||
(4)任命 | (4)任命法官 | ||
(5)任命 | (5)任命察臣 | ||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元首因特殊情況無法擔任時,得任命攝政代為執行之。 |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元首因特殊情況無法擔任時,得任命攝政代為執行之。 | ||
第194行: | 第194行: | ||
第三十六條 正義宮認為薩瑪什宮施政及公職人員失職時,得提出彈劾。 | 第三十六條 正義宮認為薩瑪什宮施政及公職人員失職時,得提出彈劾。 | ||
第三十七條 正義宮 | 第三十七條 正義宮察臣由公民大會提名,由國家元首確認任命之。 | ||
=== '''第七章''' 附則 === | === '''第七章''' 附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