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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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與其內閣(英文: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 of Grandia)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內閣,由執政官領導,並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

執政官與其內閣
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 of Grandia
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機構
基礎資訊
機關類型 最高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
授權法源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內閣組織條例》
主要官員
執政官 沈雲深
任命者 格蘭迪亞眾議院
任期 一年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內閣會議
附屬機關 3部,3司,1局,1社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2021年08月15日
前身機關 內閣院

沿革

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與其內閣。

內閣會議(院本部)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國策資政(法律上為執政官府所轄)為其當然成員。

值得注意的是,內閣會議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內閣會議決議。

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5. 其他重要事項。

附屬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外務部、總務部、防務部

律政司、保安司

獨立機關

選務司、檔案局

附屬機構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中央三級機關

格蘭迪亞暫時未設置中央三級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