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官(格蘭迪亞)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 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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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元首旗 | |
![]() 國旗 | |
尊稱 |
先生/女士(一般場合) 閣下(外交及正式場合) |
所屬 |
格蘭迪亞內閣 格蘭迪亞眾議院 |
任命者 | 經眾議院選舉產生 |
任期 | 一年 |
設立法源 |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 《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 |
先前職位 | 總統 |
首任 | 沈泰頡 |
副職 | 無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語:Princeps)的頭銜。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現任格蘭迪亞之執政官為沈雲深閣下,他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
職責與權力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
(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2)授予榮典之權;
(3)批准及公布法律之權;
(4)發布命令之權,其發布之命令,應經有關單位之政務官之副署。
(5)解散衆議院之權;
(6)對於衆議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送達内閣十日内,由執政官拒絕批准該法案。
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
(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2)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
(3)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依據《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第十二條,執政官之産生,應經衆議院之決議於衆議院議員中提名;其提名應於應屆衆議院開議時優先進行,並經衆議院集體信任投票後產生。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三條規定,執政官若不能履行職責,内閣應即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直至執政官復職視事;而若在執政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履行職務時;或衆議院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後,執政官應率領内閣集體辭職。
不母皇帝
不母皇帝依據慣例由格蘭迪亞執政官兼任,其最初是由不母帝國締造者敦義皇帝因個人因素退位,並下詔傳位予時任親王暨首相沈泰頡,直至2022年,沈宣布將皇帝之職交由大大大共和國總統兼任,從此皇帝的頭銜轉移到大大大共和國總統。
2023年第四共和改革,皇帝頭銜隨總統職位轉變成執政,至此該頭銜傳承給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至今,格蘭迪亞執政官成為不母列島的選舉君主。
國協元首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自由聯合的緊密關係。第二共和時期,大大大聯邦共和國號召關係緊密的周遭各國成立大大大國協,由大大大聯邦共和國總統以大大大國家元首身分擔任國協元首,並持續延續至第三共和時期。
2023年第四共和改革,大大大國號變更轉變為格蘭迪亞,大大大國家元首也更名為格蘭迪亞國家元首,至此格蘭迪亞執政官以格蘭迪亞國家元首身分擔任該國協的元首至今。
歷任執政官
屆次 | 肖像 | 姓名 | 任期 | 所屬政黨 | 選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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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 | 離任 | 總任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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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泰頡 (沈雲深) |
2022年8月1日 | 2023年12月15日 | 1歲137天 | 共和榮光黨
(現:共榮黨) |
原總統轉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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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雲深 |
2023年12月15日 | 現任 | 1歲124天 | 共榮黨 | 眾議院推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