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
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英文:The Chief Regent in Council)是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英文:The House of Cabinet)、格蘭迪亞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簡稱內閣(英文:The Cabinet),由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領導,並依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
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 (格蘭迪亞政府) The Chief Regent In Council The Cabinet of Grandia 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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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資訊 | |
機關類型 | 最高行政機關 |
所屬部門 | 無 |
授權法源 |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 《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 《共和三年執政官與其內閣組織條例》 |
主要官員 | |
執政官 | 沈雲深 |
外務總長 | 沈雲深(執政官兼理) |
總務總長 | 陳坤宜 |
防務總長 | 陳君祐 |
任命者 | 格蘭迪亞眾議院 |
任期 | 一年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內閣會議 |
附屬機關 | 3部,3司,2局,1行,1院,1社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2021年08月15日 |
前身機關 |
大大大共和國內閣院 執政委員會 |
沿革
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2024年3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7月《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
內閣會議(院本部)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總監、總局長官及格蘭迪亞銀行總裁為其當然成員,國策資政雖在法律上為執政府所轄,但因其有提出建言之職責,通常慣例上會由執政官邀請進入內閣會議參與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格蘭迪亞的內閣會議實際上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決議。
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附屬機關
格蘭迪亞政府由各個附屬機關(構)所組成,這些分為中央二級及三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即所稱的「部會」(該詞為中華民國用語,實際上格蘭迪亞在第四共和後已無「會」的編制機關),為內閣直接下轄之機關,其層級高於三級機關,各二級機關的首長為總長(部)、總監(司)、長官(總局)和總裁(行),得列席內閣會議。
現行的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有:
部
外務部、總務部、文教部、防務部
司
律政司、保安司
獨立機關
選務司
附屬機構
格蘭迪亞銀行
中央三級機關
多為政府各單位之附屬機關,或內閣直屬的附屬機構,其層級小於二級機關,首長不必列席內閣會議。
附屬機構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郵政傳播總局、國家鐵道總局
獨立機關
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