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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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俄語: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是伊坦里卡聯邦的行政機關,首腦稱為聯邦政府主席(內閣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政府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政體 共和制
憲法 伊坦里卡聯邦憲法
組成日期 2023年6月14日,​21個月前​(2023-06-14
國家元首
君主
現任 Dunyasha II
立法機關
伊坦里卡聯邦會議
類型 兩院制
上議院
上議院名 聯邦委員會
上議院議長 YU
下議院
下議院名 聯邦眾議院
下議院議長 Ernesto Delgado, 眾議院主席
行政機關
政府首腦
職銜 內閣總理大臣
現任 Rick Lee Lebedev
任命 君主
內閣
現任 列別傑夫內閣
總部 聯邦行政大廈
司法機關
伊坦里卡聯邦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 Alejandro Ramírez
地址 斯維亞格勒市自由大道114-514號

職責

根據伊坦里卡聯邦憲法第六章,政府對伊坦里卡聯邦的必行事務:

  1. 草擬並向聯邦眾議院提交聯邦預算,確保預算的執行情況,並向聯邦眾議院報告
  2. 確保實施一個統一的貨幣、金融、信貸政策
  3. 確保在國內實施統一的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社會保障和生態政策
  4. 管理聯邦財產
  5. 確保國家的國安和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
  6. 確保法治、人權和自由
  7. 行使由伊坦里卡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總統賦予的權力

結構

伊坦里卡共和國現有20個部門及其他與部同級的總局,其中有10個部門較為特殊,有重要權力的部門是由內閣總理大臣直接管轄,稱為強力部門,其餘10個則是直屬副總理大臣。

部門 管理人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情報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總理大臣
內閣府守衛司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總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法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財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文科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勞動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農林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經濟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交通部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環境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又稱伊坦里卡聯邦內務部,為伊坦里卡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為負責維持伊坦里卡國內治安的執法機關,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的總部位於斯維亞格勒市。

機構設置

  • 聯邦麻醉品監管總局
  • 聯邦移民局
  • 聯邦內務部刑偵總局
  1. 一處:辦公處
  2. 二處:刑偵處
  3. 三處:菸酒槍砲管理局
  4. 四處:要案處
  5. 五處:防暴處
  6. 六處:財產處
  7. 七處:反恐處
  8. 八處:技術局
  9. 九處:警犬局
  10. 十處:幹訓局
  • 聯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總局
  • 聯邦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互動協調總局
  • 聯邦國內安全總局
  • 聯邦交通基礎設施總局
  • 聯邦經濟安全和反腐總局
  • 聯邦內務部調查局
  • 公共服務部
  • 人事部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是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負責伊坦里卡的外交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前稱為伊坦里卡聯邦軍備研發總局,負責聯邦內警政、軍隊以及消防的裝備採購。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負責在戰爭發生時,進行全國動員,目前已知下轄機構有: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負責在國內發生災難時,動員救難人力進行救難工作。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又稱對外情報局,專門負責伊坦里卡聯邦境外的情報活動。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為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監理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主條目: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奉行保守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及三民主義。
    • 第2條 本聯邦的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透過選舉選出各級政府代表。
    • 第3條 本聯邦的官方語言為伊坦里卡語,政府機構與官方文件須使用伊坦里卡語。
    • 第4條 本聯邦由若干聯邦主體組成,各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其法律不得違反本憲法。
    • 第5條 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其樣式與使用規範由法律另行規定。
  •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第6條 本聯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而受到歧視。
    • 第7條 本聯邦保障言論、集會、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傳統價值。
    • 第8條 國家承認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並以促進家庭穩定為核心原則。
    • 第9條 本聯邦不承認同性婚姻、變性手術之合法性,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
    • 第10條 公民有服兵役與納稅之義務,具體規範由法律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國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第13條 總理大臣為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第四章 經濟與貿易
    • 第15條 本聯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優先保障本國產業發展,限制外國資本影響核心經濟部門。
    • 第16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關鍵產業(如能源、軍工、通信)受政府監管,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 第17條 土地與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公民與企業可依法取得使用權,但不得轉讓給外國勢力。
  • 第五章 國防與安全
    • 第18條 本聯邦設立正規武裝部隊與預備役部隊,並保證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
    • 第19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境內反政府組織、間諜活動及恐怖主義行為。
    • 第20條 政府機構有權在危機時期實施緊急狀態,限制特定自由以維護國家安全。
  • 第六章 憲法修正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境內及本聯邦公民之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施以適當刑罰或處分。
    • 第3條 刑罰應當符合罪行相當原則,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之懲罰。
    • 第4條 外國人在本聯邦境內犯罪,適用本刑法。但涉及外交豁免權者,依國際法規處理。
    • 第5條 各聯邦主體之法律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酷刑、極刑(如凌遲、車裂等),所有刑罰須符合人道標準,並受聯邦憲法與本刑法監督。
  •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刑罰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第6條 叛國罪:

任何公民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主權或領土完整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戰時提供敵對國家情報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 第7條 間諜罪:
    • 為外國勢力收集、傳遞本聯邦機密情報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第8條 煽動顛覆罪:
    • 散佈危害國家統一、政權穩定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第9條 公共道德維護法:

在公眾場合或媒體上散播違反傳統價值觀、影響社會風氣的內容,造成公共秩序混亂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

以商業、教育、文化活動等方式公開推廣違背本聯邦社會道德與倫理觀念的內容,導致社會風氣惡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0條 公共騷亂罪:

煽動或組織非法示威,導致社會混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第12條 貪污罪:

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者,依涉案金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 第13條 商業間諜罪:

竊取國家戰略產業機密,並提供給外國勢力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四節 個人犯罪
  • 第14條 有預謀謀殺罪:

預謀並故意殺害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第15條 無預謀謀殺罪:

在衝動或非計劃情況下故意殺害他人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 第16條 教唆殺人罪:

教唆他人殺人者,處與實施殺人行為者相同之刑罰。

若殺人行為未遂,教唆者仍須負刑事責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17條 強暴罪:

強迫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惡劣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第18條 毒品犯罪:

走私、販賣、持有大量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死刑。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第19條 本聯邦刑罰分為以下種類:

有期徒刑(依情節審視,可疊加)

無期徒刑(永久禁言)

死刑(僅適用於極端重罪)(永BAN)

第20條 所有刑罰執行方式須符合人道標準,禁止使用酷刑或極刑。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21條  因精神疾病無法辨識行為之人,經司法鑑定後,可免除刑責,但需接受強制醫療。

第22條 正當防衛者,不負刑事責任,但須證明防衛行為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第23條 以上法律僅適用於discord伺服器以及其他伊坦里卡領地,如同時觸犯了中華民國法律,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會在第一時間與中華民國警政單位聯繫(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