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

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俄語: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是伊坦里卡聯邦的行政機關,首腦稱為聯邦政府主席(內閣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政府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政體 共和制
憲法 伊坦里卡聯邦憲法
組成日期 2023年6月14日,​21個月前​(2023-06-14
國家元首
君主
現任 Dunyasha II
立法機關
伊坦里卡聯邦會議
類型 兩院制
上議院
上議院名 聯邦委員會
上議院議長 YU
下議院
下議院名 聯邦眾議院
下議院議長 Ernesto Delgado, 眾議院主席
行政機關
政府首腦
職銜 內閣總理大臣
現任 Rick Lee Lebedev
任命 君主
內閣
現任 列別傑夫內閣
總部 聯邦行政大廈
司法機關
伊坦里卡聯邦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 Alejandro Ramírez
地址 斯維亞格勒市自由大道114-514號

職責

根據伊坦里卡聯邦憲法第六章,政府對伊坦里卡聯邦的必行事務:

  1. 草擬並向聯邦眾議院提交聯邦預算,確保預算的執行情況,並向聯邦眾議院報告
  2. 確保實施一個統一的貨幣、金融、信貸政策
  3. 確保在國內實施統一的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社會保障和生態政策
  4. 管理聯邦財產
  5. 確保國家的國安和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
  6. 確保法治、人權和自由
  7. 行使由伊坦里卡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總統賦予的權力

結構

伊坦里卡共和國現有20個部門及其他與部同級的總局,其中有10個部門較為特殊,有重要權力的部門是由內閣總理大臣直接管轄,稱為強力部門,其餘10個則是直屬副總理大臣。

部門 管理人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情報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總理大臣
內閣府守衛司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總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法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財務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文科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勞動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農林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經濟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交通部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環境省 副總理大臣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又稱伊坦里卡聯邦內務部,為伊坦里卡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為負責維持伊坦里卡國內治安的執法機關,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的總部位於斯維亞格勒市。

機構設置

  • 聯邦麻醉品監管總局
  • 聯邦移民局
  • 聯邦內務部刑偵總局
  1. 一處:辦公處
  2. 二處:刑偵處
  3. 三處:菸酒槍砲管理局
  4. 四處:要案處
  5. 五處:防暴處
  6. 六處:財產處
  7. 七處:反恐處
  8. 八處:技術局
  9. 九處:警犬局
  10. 十處:幹訓局
  • 聯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總局
  • 聯邦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互動協調總局
  • 聯邦國內安全總局
  • 聯邦交通基礎設施總局
  • 聯邦經濟安全和反腐總局
  • 聯邦內務部調查局
  • 公共服務部
  • 人事部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是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負責伊坦里卡的外交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前稱為伊坦里卡聯邦軍備研發總局,負責聯邦內警政、軍隊以及消防的裝備採購。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負責在戰爭發生時,進行全國動員,目前已知下轄機構有: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負責在國內發生災難時,動員救難人力進行救難工作。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又稱對外情報局,專門負責伊坦里卡聯邦境外的情報活動。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為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監理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主條目: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奉行保守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及三民主義。
    • 第2條 本聯邦的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透過選舉選出各級政府代表。
    • 第3條 本聯邦的官方語言為伊坦里卡語,政府機構與官方文件須使用伊坦里卡語。
    • 第4條 本聯邦由若干聯邦主體組成,各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其法律不得違反本憲法。
    • 第5條 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其樣式與使用規範由法律另行規定。
  •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第6條 本聯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而受到歧視。
    • 第7條 本聯邦保障言論、集會、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傳統價值。
    • 第8條 國家承認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並以促進家庭穩定為核心原則。
    • 第9條 本聯邦不承認同性婚姻、變性手術之合法性,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
    • 第10條 公民有服兵役與納稅之義務,具體規範由法律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國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第13條 總理大臣為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第四章 經濟與貿易
    • 第15條 本聯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優先保障本國產業發展,限制外國資本影響核心經濟部門。
    • 第16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關鍵產業(如能源、軍工、通信)受政府監管,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 第17條 土地與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公民與企業可依法取得使用權,但不得轉讓給外國勢力。
  • 第五章 國防與安全
    • 第18條 本聯邦設立正規武裝部隊與預備役部隊,並保證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
    • 第19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境內反政府組織、間諜活動及恐怖主義行為。
    • 第20條 政府機構有權在危機時期實施緊急狀態,限制特定自由以維護國家安全。
  • 第六章 憲法修正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內的行為準則與處罰機制。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將依照規則施以相應處罰,包括禁言、永久禁言或移出伺服器(BAN)。

第3條 處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或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第4條 叛國罪:

  1.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與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或 BAN刑
  2.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刑

第5條 間諜罪:

  1. 為外部勢力收集、傳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刑

第6條 煽動顛覆罪:

  1.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第7條 公共騷亂罪:

  1.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1.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三節 經濟犯罪

第9條 貪污罪:

  1.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0條 商業間諜罪:

  1.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第四節 個人犯罪

第11條 有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人):

  1. 計劃並惡意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2條 無預謀謀殺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1.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1.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第14條 殺人未遂罪(未遂攻擊):

  1. 企圖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但未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1. 持續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6條 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1.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刑

第三章 刑罰種類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1.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2.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3. BAN刑(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加入)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18條 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刑法,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行懲處。

第19條 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行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第20條 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21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刑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