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
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俄語: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是伊坦里卡聯邦的行政機關,首腦稱為聯邦政府主席(內閣總理大臣)。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Итанрик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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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共和制 |
憲法 | 伊坦里卡聯邦憲法 |
組成日期 | 2023年6月14日 |
國家元首 | |
君主 | |
現任 | Dunyasha II |
立法機關 | |
伊坦里卡聯邦會議 | |
類型 | 兩院制 |
上議院 | |
上議院名 | 聯邦委員會 |
上議院議長 | YU |
下議院 | |
下議院名 | 聯邦眾議院 |
下議院議長 | Ernesto Delgado, 眾議院主席 |
行政機關 | |
政府首腦 | |
職銜 | 內閣總理大臣 |
現任 | Rick Lee Lebedev |
任命 | 君主 |
內閣 | |
現任 | 列別傑夫內閣 |
總部 | 聯邦行政大廈 |
司法機關 | |
伊坦里卡聯邦最高法院 | |
首席法官 | Alejandro Ramírez |
地址 | 斯維亞格勒市自由大道114-514號 |
職責
根據伊坦里卡聯邦憲法第六章,政府對伊坦里卡聯邦的必行事務:
- 草擬並向聯邦眾議院提交聯邦預算,確保預算的執行情況,並向聯邦眾議院報告
- 確保實施一個統一的貨幣、金融、信貸政策
- 確保在國內實施統一的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社會保障和生態政策
- 管理聯邦財產
- 確保國家的國安和外交政策的執行情況
- 確保法治、人權和自由
- 行使由伊坦里卡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總統賦予的權力
結構
伊坦里卡共和國現有20個部門及其他與部同級的總局,其中有10個部門較為特殊,有重要權力的部門是由內閣總理大臣直接管轄,稱為強力部門,其餘10個則是直屬副總理大臣。
部門 |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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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情報局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 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 總理大臣 |
內閣府守衛司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總務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法務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財務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文科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勞動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農林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經濟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交通部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環境省 | 副總理大臣 |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又稱伊坦里卡聯邦內務部,為伊坦里卡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為負責維持伊坦里卡國內治安的執法機關,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的總部位於斯維亞格勒市。
機構設置
- 聯邦麻醉品監管總局
- 聯邦移民局
- 聯邦內務部刑偵總局
- 一處:辦公處
- 二處:刑偵處
- 三處:菸酒槍砲管理局
- 四處:要案處
- 五處:防暴處
- 六處:財產處
- 七處:反恐處
- 八處:技術局
- 九處:警犬局
- 十處:幹訓局
- 聯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總局
- 聯邦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互動協調總局
- 聯邦國內安全總局
- 聯邦交通基礎設施總局
- 聯邦經濟安全和反腐總局
- 聯邦內務部調查局
- 公共服務部
- 人事部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是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負責伊坦里卡的外交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前稱為伊坦里卡聯邦軍備研發總局,負責聯邦內警政、軍隊以及消防的裝備採購。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負責在戰爭發生時,進行全國動員,目前已知下轄機構有:
- 民防省國土防衛軍司令部
- 伊坦里卡民防省國土防衛軍特種作戰部隊-Специальные Силы Оперативной Группы (SSOG)
- 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西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東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負責在國內發生災難時,動員救難人力進行救難工作。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又稱對外情報局,專門負責伊坦里卡聯邦境外的情報活動。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為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監理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主條目: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奉行保守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及三民主義。
- 第2條 本聯邦的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透過選舉選出各級政府代表。
- 第3條 本聯邦的官方語言為伊坦里卡語,政府機構與官方文件須使用伊坦里卡語。
- 第4條 本聯邦由若干聯邦主體組成,各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其法律不得違反本憲法。
- 第5條 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其樣式與使用規範由法律另行規定。
-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第6條 本聯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而受到歧視。
- 第7條 本聯邦保障言論、集會、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傳統價值。
- 第8條 國家承認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並以促進家庭穩定為核心原則。
- 第9條 本聯邦不承認同性婚姻、變性手術之合法性,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
- 第10條 公民有服兵役與納稅之義務,具體規範由法律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國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第13條 總理大臣為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第四章 經濟與貿易
- 第15條 本聯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優先保障本國產業發展,限制外國資本影響核心經濟部門。
- 第16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關鍵產業(如能源、軍工、通信)受政府監管,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 第17條 土地與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公民與企業可依法取得使用權,但不得轉讓給外國勢力。
- 第五章 國防與安全
- 第18條 本聯邦設立正規武裝部隊與預備役部隊,並保證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
- 第19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境內反政府組織、間諜活動及恐怖主義行為。
- 第20條 政府機構有權在危機時期實施緊急狀態,限制特定自由以維護國家安全。
- 第六章 憲法修正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內的行為準則與處罰機制。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將依照規則施以相應處罰,包括禁言、永久禁言或移出伺服器(BAN)。
第3條 處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或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第4條 叛國罪:
-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與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或 BAN刑。
-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刑。
第5條 間諜罪:
- 為外部勢力收集、傳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刑。
第6條 煽動顛覆罪:
-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第7條 公共騷亂罪:
-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三節 經濟犯罪
第9條 貪污罪:
-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0條 商業間諜罪:
-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第四節 個人犯罪
第11條 有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人):
- 計劃並惡意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2條 無預謀謀殺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第14條 殺人未遂罪(未遂攻擊):
- 企圖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但未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 持續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6條 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刑。
第三章 刑罰種類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 BAN刑(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加入)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18條 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刑法,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行懲處。
第19條 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行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第20條 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21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刑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