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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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晉帝國

司馬氏為旗號,皇帝為司馬定皝。該國經歷「第一帝國時期」、「民主時期」、「第二帝國時期」,於2025年2月12日正式解散。

大晉帝國
大晉帝國國旗
國旗
大晉帝國國徽
國徽
國歌:《大晉帝國國歌》
政府 二元君主立憲
• 皇帝
司馬定皝
• 丞相
蘇萊曼
成立
歷史  
• 第一帝國
2024/1/16~2024/1/31
• 民國共和時期
2024/1/31~2024/6/20
• 民國執政院時期
2024/6/20~7/16
• 第二帝國
2024/?/?~2025/2/1
• 建立
2024/1/16
• 終結
2025/2/1

年號

景安(2024/1/16~2025/1/1)

景和(2025/1/1~2025/2/1)

國歌

《大晉帝國國歌》

輝我山河 耀我疆域

築提人傑 為義為忠

守鋼守律 永誓晉室

揚黃橘旗 興吾民族

衛兵榮士 勇向不懈

歷史

一、大晉帝國建立

最初大晉帝國建立於銅鑼灣伺服器內,屬於麥塊型微國,稱為大晉第一帝國。2024年1月31日廢除帝制,改革為共和制,以民主化為旗號。(待補)

二、消亡

因內部政治鬥爭等問題,國家機構無法正常運行,於2025年2月1日併入未知麥塊伺服器,Messenger群組於同年12日正式解散。

政府成員

政府成員列表
職稱 姓名 職務內容 補充
皇帝 司馬定皝 掌控主權 為三軍之統帥
丞相 蘇萊曼 輔佐皇帝
吏部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禮部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刑部 管理法院、法律
工部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戶部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兵部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瀚林學士府

大晉帝國 憲法《景和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晉帝國以二元君主立憲為帝國政體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為大晉子民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 間,不得變更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第六條 大晉帝國旗幟以橘為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 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 皇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 為意義,大晉帝國之耀。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第九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第三章 朝廷

第十三條 朝廷由皇帝主持,若皇帝無法上朝事由, 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十六條 提舉人才由丞相上奏或科舉,並由皇帝提選人才任官。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由派遣都督上奏地方情勢。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性由都督為管理並派遣郡守縣守協助管理 。

第十九條 丞相若發現朝廷事宜須更正,可有勸諫之反駁。

第二十條 郡王、縣王皆由中央政府 由皇帝、太子所命。

第二十一條 朝廷科舉由瀚林學士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兵部內外加、指揮使、將軍等重職。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第四章 皇帝

第二十五條 皇帝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第二十七條 皇帝繼承合格應由禮部承認。

第二十八條 皇帝為三軍之統帥。

第二十九條 皇帝若不克親政或因太子年幼事蹟等因素,應由丞相協助朝廷。

第三十條 皇帝可自由任命丞相。

第三十一條 皇帝必須遵守國法,並主持朝政。

第三十二條 司馬氏親王之首。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第五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收、戶籍、撥款由戶部辦理。

第三十八條 瀚林學士府為提舉人才之名單交由吏部審理。

第三十九條 糾正官吏秩序由禮部提出並彈劾。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七章 外交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第八章 國防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第五十二條 兵部機構外,將設置將軍職位,負責協 助地方政府訓練。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初版憲法 大晉帝國景和元年 一月一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