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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維爾公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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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則由[[赫斯維爾公國内閣|内閣]]行使,内閣由[[内閣總理大臣(赫斯維爾公國)|内閣總理大臣]]以及國務大臣組成並由内閣總理大臣領導。内閣總理大臣由議會最大黨黨領袖,經大公任命後擔任,國務大臣由内閣總理大臣提名並且經過議會同意後擔任。内閣向議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督導各行政部門。 | 行政權則由[[赫斯維爾公國内閣|内閣]]行使,内閣由[[内閣總理大臣(赫斯維爾公國)|内閣總理大臣]]以及國務大臣組成並由内閣總理大臣領導。内閣總理大臣由議會最大黨黨領袖,經大公任命後擔任,國務大臣由内閣總理大臣提名並且經過議會同意後擔任。内閣向議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督導各行政部門。 | ||
立法權屬於[[議會]],議員由 | 立法權屬於[[議會]],議員由選舉產生。議會審查政府所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人事任命案。議會以六月至八月爲固定會期。如有必要時,得以由大公勅命延長或更改會期之。其餘時間經三分之二議員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 ||
===外交=== | ===外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