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花蓮地震各微國災情」: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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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代理國務總理提醒在台蒙聯公民應移除高處易掉落物品及注意後續餘震,災害發生時勿慌張或大聲尖叫,及注意地震防災避難要領。 | 江代理國務總理提醒在台蒙聯公民應移除高處易掉落物品及注意後續餘震,災害發生時勿慌張或大聲尖叫,及注意地震防災避難要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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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於2024年04月03日發佈緊急命令:<blockquote>查我國本土各省特別市、除崇德外海外領地與海外直轄領地、特殊集體及租借地等地於共和三年四月三日遭遇強烈地震,造成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將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 | |||
爰經內閣會議之決議,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如下: | |||
一、設立災害應急指揮中心,監控國內外因地震導致之災情。 | |||
二、格蘭迪亞國軍、保安司所轄海關及警察部隊、總務部及外務部等國家所定之機關著即投入災害防救工作。 | |||
三、格蘭迪亞國軍預備役部隊著即召回。 | |||
四、政府為籌措救災救護之資金,預算之執行不受現有法律及命令規範。 | |||
五、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 | |||
六、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剝奪其國籍,驅逐出境。 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依法律之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七、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共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如有延長命令之需要,得經內閣會議延長。</blockqu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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