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隆恩埔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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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行: | 第2行: | ||
== 條約內容 == | == 條約內容 == | ||
<blockquote>第一條 | |||
本約基於[[隆恩埔條約|《隆恩埔條約》]]第十條所簽訂,為《隆恩埔條約》之修訂版本,以本條約作為里格利亞帝國及大赫卡忒帝國組成聯合帝國之基礎。 | 本約基於[[隆恩埔條約|《隆恩埔條約》]]第十條所簽訂,為《隆恩埔條約》之修訂版本,以本條約作為里格利亞帝國及大赫卡忒帝國組成聯合帝國之基礎。 | ||
第40行: | 第40行: | ||
第十條 | 第十條 | ||
本約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 | 本約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blockquote> | ||
== 後續 == | == 後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