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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增加 1,567 位元組 、​ 2024年9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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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The Chief Regent'''),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語:'''Princeps)'''的頭銜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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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責 ==
== 職責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權力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2)授予榮典之權;
(3)批准及公布法律之權;
(4)發布命令之權,其發布之命令,應經有關單位之政務官之副署。
(5)解散衆議院之權;
(6)對於衆議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送達内閣十日内,由執政官拒絕批准該法案。</blockquote>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blockquote>(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2)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
(3)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lockquote>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依據《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第十二條,執政官之産生,應經衆議院之決議於衆議院議員中提名;其提名應於應屆衆議院開議時優先進行,並經衆議院集體信任投票後產生。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三條規定,執政官若不能履行職責,内閣應即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直至執政官復職視事;而若在執政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履行職務時;或衆議院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後,執政官應率領内閣集體辭職。


== 不母皇帝 ==
== 不母皇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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