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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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閣會議(院本部) == | == 內閣會議(院本部) == | ||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國策資政 |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總監為其當然成員,國策資政雖在法律上為執政官府所轄,但因其有提出建言之職責,通常慣例上會由執政官邀請進入內閣會議參與討論。 | ||
值得注意的是,內閣會議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內閣會議決議。<blockquote>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值得注意的是,格蘭迪亞的內閣會議實際上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決議。<blockquote>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
#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 #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