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移除 13 位元組 、​ 2024年9月22日 (星期日)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標籤視覺化編輯 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無編輯摘要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第41行: 第41行: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權力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210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