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
無編輯摘要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
||
第41行: | 第41行: |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