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軍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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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與組織== | ==任務與組織== | ||
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三十九條,格蘭迪亞國軍,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之部隊。<blockquote>第三十九條 '''格蘭迪亞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與自身利益,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br>'''</blockquote>格蘭迪亞國軍是格蘭迪亞的軍事武裝力量,受執政官與格蘭迪亞防務總長指揮,名義上下轄陸軍、空軍、海軍、海軍陸戰隊與憲兵。 | 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三十九條,格蘭迪亞國軍,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之部隊。<blockquote>第三十九條 '''格蘭迪亞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與自身利益,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br>'''</blockquote>格蘭迪亞國軍是格蘭迪亞的軍事武裝力量,受執政官與格蘭迪亞防務總長指揮,名義上下轄陸軍、空軍、海軍、海軍陸戰隊與憲兵。 | ||
格蘭迪亞國軍現在的任務主要包含外賓要員來訪時之禮儀及保護,保衛格蘭迪亞本土及其他領地的穩定與安全。 | |||
==官階== | ==官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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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動能瓦斯玩具槍 | |低動能瓦斯玩具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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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中國大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