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移除 35 位元組 、​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第1行: 第1行:
{{Infobox official post
{{Infobox official post
| post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 post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 body =  
| body =  
| native_name      = <small>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small>
| native_name      = <small>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small>
第22行: 第22行:
| seat =  
| seat =  
| appointer = 經[[格蘭迪亞眾議院|眾議院]]選舉產生
| appointer = 經[[格蘭迪亞眾議院|眾議院]]選舉產生
| termlength = 一年
| termlength = 不固定,依眾議院選舉為準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br>《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br>《共和三年政制法令》<br>《共和三年內閣條例
| precursor = 總統
| precursor = 總統
| inaugural = [[沈泰頡]]
| inaugural = [[沈泰頡]]
第32行: 第32行:
}}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語''':'''Princeps)'''的頭銜。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語''':'''Princeps)'''的頭銜。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第41行: 第41行: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br>(2)授予榮典之權;<br>(3)批准公布法律之權<br>(4發布命令之權,其發布之命令,應有關單位之政務官之副署。<br>(5)解散衆議院之權<br>(6對於衆議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案送達内閣十日内,由執政官拒絕批准該法案。</blockquote>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blockquote>(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br>(2)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br>(3)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lockquote>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文武官員之權;<br>(2)授予榮典之權;</blockquote>執政官會同内閣會議行使下列權力︰<blockquote>(1)批准公布法律;
 
(2)經政務官之副署發布命令;
 
(3)制定或頒布法令或條例附例;
 
(4)解散衆議院;
 
(5拒絕批准衆議院決議案。</blockquote>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blockquote>(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br>(2)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br>(3)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lockquote>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依據《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第十二條,執政官之産生,應經衆議院之決議於衆議院議員中提名;其提名應於應屆衆議院開議時優先進行,並經衆議院集體信任投票後產生。
依據《共和三年政制法令》第十二條,執政官之産生,應經衆議院之決議於衆議院議員中提名;其提名應於應屆衆議院開議時優先進行,並經衆議院集體信任投票後產生。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三條規定,執政官若不能履行職責,内閣應即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直至執政官復職視事;而若在執政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履行職務時;或衆議院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後,執政官應率領内閣集體辭職。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三條規定,執政官若不能履行職責,内閣應即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直至執政官復職視事;而若在執政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履行職務時;或衆議院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會議後,執政官應率領内閣集體辭職。
210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