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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多蘭協定」:修訂間差異

增加 44 位元組 、​ 2023年3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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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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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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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依據國際外交互動之公法為準繩,以不涉及與諸邦國和平及利益之方法,解決可能關係在帝國境內之任何爭議或衝突,不以任何與和平共榮原則相悖之方式,與其他較小國家或區域滋生衝突。
'''第一條'''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依據國際外交互動之公法為準繩,以不涉及與諸邦國和平及利益之方法,解決可能關係在帝國境內之任何爭議或衝突,不以任何與和平共榮原則相悖之方式,與其他較小國家或區域滋生衝突
 
'''第二條'''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由國外指揮之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非法顛覆活動


條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目的起見締約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方式,維持並發展個別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由外指揮危害領土完整與治安之非法顛覆活動
'''''' 諸邦國政府茲給予,中央政府接受,依其共同協議之決定,防護所需而部署最高武裝力量各軍種權利於個邦所領領土境內。而附屬機構、人士建設亦然,以保證各邦國之安全穩定;有關派駐軍隊之餘細節應由締約國府於日後自行商定。


諸邦政府茲給予,中央政府接受,依其共同協議之決定,為防護所需而部署最高武裝力量各軍種之權利,個邦所領之領土境內。而其附屬機構人士建設亦然,以保證各邦國之安全穩定;有關派駐軍隊之其餘細節應由締約國政府於日後自商定
'''''' 締約相互承諾,其一締約遭受不公正不公平不合乎際和平互動侵犯時,或危及其自身危者,另一締約國應依本條約採取動,以共同解決其危險


約國相互承諾,對於一締約國遭受不公正、不公平及不合乎國際和平互動侵犯時,或危及其自身安危,另一締約國應依本條約採取行動,以共同決其危險
'''''' 本條所有『領土』等辭,就中央政府而言,應指於法定宣稱轄範圍者;就各邦而言,應指由所屬法定宣稱諸範圍;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定之他領土


條 本條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央政府而言,應指於法定宣稱轄範圍者;就各邦國而言,應指由所屬之定宣稱諸範圍者;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 本條約應由帝國中央政府各邦國政府各依程序以批准


條 本條約應由帝中央政府與各邦政府依其憲法程序批准
''''''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一月後,予以終止。為此,下開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昭信守


第七條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月後,予以終止。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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