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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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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執政'''(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通稱為'''執政''',是[[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基於該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執政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內務、文化、防務、衛生五部所構成的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 '''格蘭迪亞執政'''(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通稱為'''執政''',是[[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大不母帝國皇帝等職。基於該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執政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內務、文化、防務、衛生五部所構成的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 ||
現任格蘭迪亞執政為[[沈泰頡]]閣下,他自2022年8月日起擔任。 | 現任格蘭迪亞執政為[[沈泰頡]]閣下,他自2022年8月日起擔任。 | ||
== 職責 == | == 職責 == | ||
格蘭迪亞執政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 歷任執政官 == | == 歷任執政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