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使用者
→職權
imported>CYL992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CYL992 (→職權) |
||
第46行: | 第46行: | ||
== 職權 == | == 職權 ==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作為紐新聯邦之國家元首,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履行左列職權: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作為紐新聯邦之國家元首,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履行左列職權: | ||
{{cquote| '''第二條之一''' |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於國際場合上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任命駐外使節、接受外國駐我大使之國書及向他國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議會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案、公布由聯邦主權議會通過之法律、依照總理之提議解散聯邦主權議會及否決聯邦主權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 |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法宣布戒嚴及進入緊急狀態、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授予榮典、嘉獎公民、其他榮譽禮儀性事務及作為聯邦安全衛隊之最高統帥。 | |||
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後,總統得否決聯邦主權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然若聯邦主權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案者,法案不須總統簽署公布則即刻生效之。 | |||
聯邦總統亦執行其他聯邦法律所授予其之職權,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其餘關於聯邦總統之職權行使及規則,應另以法律規範之。 | |||
}} | |||
== 歷任總統 == | == 歷任總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