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皇帝姓名新增憲法條目,並依照憲法內容,製作政府成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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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皇帝姓名新增憲法條目,並依照憲法內容,製作政府成員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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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晉帝國以司馬氏為旗號。 | 大晉帝國以司馬氏為旗號,皇帝為[[司馬定鍠|司馬定皝]]。 | ||
{{Infobox country|name=大晉帝國|government_type=二元君主立憲|leader_title1=皇帝|leader_name1=[[司馬定皝]]|leader_title2=丞相|leader_name2=(缺職)}} | |||
== 歷史 == | |||
=== 一、建國 === | |||
==== 二、(待補) ==== | |||
(待補) | |||
== 政府成員 ==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
|+政府成員列表 | |||
!職稱 | |||
!姓名 | |||
!職務內容 | |||
!補充 | |||
|- | |||
|皇帝 | |||
|[[司馬定鍠|司馬定皝]] | |||
|掌控主權 | |||
|為三軍之統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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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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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皇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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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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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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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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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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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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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院、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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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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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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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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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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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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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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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學士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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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晉帝國 憲法'''《景和律》''' == | |||
=== 第一章 總綱 === | |||
<blockquote>第一條 大晉帝國以二元君主立憲為帝國政體 。 |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為大晉子民 。 |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 間,不得變更 。 |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 |||
第六條 大晉帝國旗幟以橘為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 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 皇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 為意義,大晉帝國之耀。 | |||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blockquote>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blockquote>第九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blockquote> | |||
==== 第三章 朝廷 ==== | |||
<blockquote>第十三條 朝廷由皇帝主持,若皇帝無法上朝事由, 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
第十六條 提舉人才由丞相上奏或科舉,並由皇帝提選人才任官。 | |||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由派遣都督上奏地方情勢。 | |||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性由都督為管理並派遣郡守縣守協助管理 。 | |||
第十九條 丞相若發現朝廷事宜須更正,可有勸諫之反駁。 | |||
第二十條 郡王、縣王皆由中央政府 由皇帝、太子所命。 | |||
第二十一條 朝廷科舉由'''瀚林學士府'''辦理。 | |||
第二十二條 兵部內外加、指揮使、將軍等重職。 | |||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 |||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blockquote> | |||
==== 第四章 皇帝 ==== | |||
<blockquote>第二十五條 皇帝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 |||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 |||
第二十七條 皇帝繼承合格應由禮部承認。 | |||
第二十八條 皇帝為三軍之統帥。 | |||
第二十九條 皇帝若不克親政或因太子年幼事蹟等因素,應由丞相協助朝廷。 | |||
第三十條 皇帝可自由任命丞相。 | |||
第三十一條 皇帝必須遵守國法,並主持朝政。 | |||
第三十二條 司馬氏親王之首。 | |||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blockquote> | |||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 |||
<blockquote>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 |||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 |||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收、戶籍、撥款由戶部辦理。 | |||
第三十八條 瀚林學士府為提舉人才之名單交由吏部審理。 | |||
第三十九條 糾正官吏秩序由禮部提出並彈劾。 | |||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 |||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blockquote>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blockquote>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blockquote> | |||
===== 第七章 外交 ===== | |||
<blockquote>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blockquote> | |||
====== 第八章 國防 ====== | |||
<blockquote>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 |||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 |||
第五十二條 兵部機構外,將設置將軍職位,負責協 助地方政府訓練。 | |||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 |||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blockquote>初版憲法 大晉帝國景和元年 一月一日發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