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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皇帝姓名新增憲法條目,並依照憲法內容,製作政府成員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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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行: | 第67行: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條 大晉帝國以二元君主立憲為帝國政體 。 |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
第81行: | 第81行: | ||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九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 ||
第90行: | 第89行: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
==== 第三章 朝廷 ==== | ==== 第三章 朝廷 ==== | ||
第十三條 朝廷由皇帝主持,若皇帝無法上朝事由, 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
第115行: | 第113行: | ||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 ||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 ||
==== 第四章 皇帝 ==== | ==== 第四章 皇帝 ==== | ||
第二十五條 皇帝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 |||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 ||
第136行: | 第133行: | ||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 ||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 ||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 |||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 ||
第151行: | 第147行: | ||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 ||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
第160行: | 第155行: | ||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 第七章 外交 ===== | ===== 第七章 外交 ===== |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 ||
第169行: | 第163行: |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 |||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 ||
第180行: | 第173行: | ||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 ||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 ||
初版憲法 大晉帝國景和元年 一月一日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