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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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格式
(確認皇帝姓名新增憲法條目,並依照憲法內容,製作政府成員列表)
(修正格式)
第67行: 第67行:


=== 第一章 總綱 ===
=== 第一章 總綱 ===
<blockquote>第一條 大晉帝國以二元君主立憲為帝國政體 。  
第一條 大晉帝國以二元君主立憲為帝國政體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二條 主權由皇帝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81行: 第81行: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七條 大晉帝國皇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blockquote>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blockquote>第九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九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帝國之刑法處分。  
第90行: 第89行: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blockquote>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第三章 朝廷 ====
==== 第三章 朝廷 ====
<blockquote>第十三條 朝廷由皇帝主持,若皇帝無法上朝事由, 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第十三條 朝廷由皇帝主持,若皇帝無法上朝事由, 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115行: 第113行: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blockquote>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 第四章 皇帝 ====
==== 第四章 皇帝 ====
<blockquote>第二十五條 皇帝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第二十五條 皇帝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第136行: 第133行: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第三十三條 皇帝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blockquote>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皇帝發布。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blockquote>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第151行: 第147行: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blockquote>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則由兵部負責。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blockquote>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160行: 第155行: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 並由總督府管制。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blockquote>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七章 外交 =====
===== 第七章 外交 =====
<blockquote>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第169行: 第163行: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blockquote>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八章 國防 ======
====== 第八章 國防 ======
<blockquote>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第五十一條 科技 軍演 核武測試等相關應由皇帝核准。  
第180行: 第173行: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第五十三條 若帝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 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blockquote>初版憲法 大晉帝國景和元年 一月一日發布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皇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初版憲法 大晉帝國景和元年 一月一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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